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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仓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7-12-08 10:52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太仓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128

 

 

关于加强太仓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太仓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 以加快构建我市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规范运作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行业的功能,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新型政社互动格局,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为推动太仓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推动登记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显著增强。逐步形成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政社权责更加明确、自治制度更加优化的发展格局,全市社会组织实现健康有序、诚信自律、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1.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超过100个,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最低不能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非直接登记)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2.理事(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该社会团体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总数应为单数,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超过50人,可设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最多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总数应为单数。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是单位的决策机构。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之间,理事总数应为单数,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基金会的理事会是单位的决策机构。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总数应为单数,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3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是社会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监督社会组织工作执行、负责人履职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团体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会服务机构的监事由理事会在举办者(出资者)、单位从业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中推选产生。基金会监事应由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委派。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均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单位可直接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同理事会任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内部管理规范化

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配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内部管理体系。

1章程。社会组织章程是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业务主管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章程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按章程建制,依章程办事。

2民主选举。社会组织须依据章程规定制定民主选举制度。社会团体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也可采取聘任制。社会团体依章程规定按期换届选举,召开换届大会前,应召开理事会,确定换届工作的相关事宜,进行负责人财务责任审计,总结本届理事会工作,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换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接受指导。鼓励实行差额选举、无候选人直选制度,扩大直选范围。

3民主决策。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社会组织应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科学决策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4人员管理。社会团体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应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需执行相关文件要求。其中,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社会团体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经批准可兼任一个社会团体职务,原则上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兼职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其他具体规范要求,以专项规定及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5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设立小金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淆,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团体制定、修改会费标准,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及支出需根据慈善组织相关要求执行。

6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7日前,采用书面形式,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开展涉外活动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必要时取得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开展。重大事项范围和内容包括:召开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理事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创办实体;公开举行的募捐(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项目)、接受境外社会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举办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社会活动(包括大型庆典、纪念活动、展览会、博览会、联谊会、研讨会、培训班、论坛、讲座、夏(冬)令营等);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及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违法被查处的情况;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活动规范化

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自律保障等机制。

1规范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升社会组织的整体公信力。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等信息。社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和慈善组织要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内部管理、财务收支、募捐情况、慈善项目等信息。

2规范募捐活动。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开展募捐活动。社会组织必须登记或被认定为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慈善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还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形式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3规范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组织不得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资源牟利。

(四)能力建设规范化

1加强人才建设。社会组织应完善人才吸纳、人才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渠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推动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积极壮大人才队伍,吸纳符合本组织宗旨和文化,并能在组织中施展才华的各类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加强服务能力。社会组织应增强服务意识,围绕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和服务社会的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积极申报进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目录,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社会组织要培育服务品牌,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突出服务重点,行业协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应突出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和促进发展;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应突出优质服务,满足教育培训、文化体育以及特殊群体服务等群众生活多样化需求;公益类社会组织应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和生态环保;社区社会组织应突出方便快捷、贴近居民,丰富社区服务体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其他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特点,探索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

3加强发展能力。社会组织应加强内部治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探索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加快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的自律他律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的方式来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有序运行;社会组织应加强专业性建设,具备专业技能、专业人才和专业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社会民生、服务行业发展、服务政府与公众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社会组织应加强社会项目建设。要发挥特有的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志愿性等社会职能,为政府和公众提供公益慈善、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社会问题及民生诉求的社会支持,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信任与社会认同;社会组织应加强创新力建设。要依托国情党情社情,调整功能定位,增强独立性和自主性,立足社会,服务民生,开拓新领域服务项目,增强造血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能力。

三、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四、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一)健全党的领导机制。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健全登记监管机制。加强负责人监管。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加强直接登记监管。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加强退出机制监管。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三)健全部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机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规范发展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做好内部治理、党的建设等事项,督促社会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前置审查、政策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通过制定行业活动指南和服务管理规范等方式,加强对本部门转移职能事项进行监管;监察、组织、公安、财政、税务、物价、金融、审计、外事、市场监管、人社等综合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所涉及的专项事务进行服务管理。依据部门职能,应建立多部门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进行专项检查,每年抽查率应不低于3%,真正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

(四)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建立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加快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健全活动监管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公安、物价、人社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六)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按照谁登记、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处罚、谁记录的原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由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记录、共享和使用。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逐步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事前审阅或审核制度,并把信用等级作为激励和惩戒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评先评优、职能转移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信用等级较低的,采取开展警示谈话,督促整改,加大监管力度,取消财政资助、评先评优资格和政策扶持等措施;对存在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五、加强规范化建设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发展工作作为当前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推进任务落实,不断提升我市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水平。

(二)制定配套制度。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细则,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三)强化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配备必需的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积极宣传引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发展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的良好氛围。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8日印发

 太政发9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仓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doc